乙亥十一月在泉州承天寺律儀法會講萬泉記錄
三皈、五戒、八戒、沙彌沙彌尼戒、式叉摩那戒、比丘比丘尼戒、菩薩戒等,就普通說,菩薩戒為大乘,餘皆小乘,但亦未必盡然,應依受者發心如何而定。我近來研究南山律,內中有云:「無論受何戒法,皆要先發大乘心。」由此看來,哪有一種戒法專名為小乘的呢!再就受戒方法論,如:三皈、五戒、沙彌沙彌尼戒,皆用三皈依受;至於比丘比丘尼戒、菩薩戒,則須依羯磨文受;又如式叉摩那則是作羯磨與學戒法,不是另外得戒,與上不同。再依在家出家分之:就普通說,在家如三皈、五戒、八戒等,出家如沙彌比丘等,實而言之,三皈、五戒、八戒,皆通在家出家。諸位聽著這話,或當懷疑,今我以例證之,如:明靈峰蕅益大師,他初亦受比丘戒,後但退作三皈人,如是言之,只有三皈亦可算出家人。
又若單五戒亦可算出家人,因剃髮以後,必先受五戒,後再受沙彌戒,未受沙彌戒前,止是五戒之出家人。故五戒通於在家出家,有在家優婆塞、出家優婆塞之別;例如:明蕅益大師之大弟子成時性旦二師,皆自稱為出家優婆塞。成時大師為編輯淨土十要及靈峰宗論者,性旦大師為記錄彌陀要解者,皆是明末的高僧。
八戒何為亦通在家出家?藥師經中說:比丘亦可受八戒,比丘再受八戒為欲增上功德故。這樣看起來,八戒亦通於僧俗。
以上略判竟,以下一一分別說之。
三皈:不屬於戒,僅名三皈。三皈者:皈依佛,皈依法,皈依僧。未受以前必須要了解三皈道理,並非糊里糊塗地盲從瞎說,如這樣子皆不得三皈。
所謂三寶有四種之別,一理體三寶,二化相三寶,三住持三寶,四一體三寶。盡講起來很深奧複雜,現在且專就住持三寶來說。三寶意義是什麼?佛,法,僧。所謂佛即形像,如:釋迦佛像、藥師佛像、彌陀佛像等;法即佛所說之經,如:法華經、楞嚴經等,皆佛金口所流露出來之法;僧即出家剃髮受戒有威儀之人。以上所說佛、法、僧道理,可謂最淺近,諸位諒皆能明瞭吧。
皈依即迴轉的意義,因前背捨三寶,而今轉向三寶,故謂之皈依。但無論出家在家之人,若受三皈時,最重要點有二:第一要注意皈依三寶是何意義?第二當受三皈時,師父所說應當十分明白,或師父所講的話,全是文言不能了解,如是決不能得三皈;或隔離太遠,聽不明白亦不得三皈;或雖能聽到大致了解,其中尚有一二懷疑處,亦不得三皈。又正授之時,即是「皈依佛」、「皈依法」、「皈依僧」三說,此最要緊,應十分注意;以後之「皈依佛竟」,「皈依法竟」,「皈依僧竟」,是名三結,無關緊要;所以諸位發心受戒,應先了知三皈意義,又當正授時,要在先「皈依佛」等三語注意,乃可得三皈。
以上三皈說已。下說五戒。
五戒:——就五戒言,亦要請師先為說明。五戒者:殺,盜,淫,妄,酒。當師父說明五戒意義時,切要用白話,淺近明瞭,使人易懂。受戒者聽畢,應先自思量如是諸戒能持否,若不能全持,或一,或二,或三,或四,皆可隨意;寧可不受,萬不可受而不持!且就殺生而論,未受戒者,犯之本應有罪;若已受不殺戒者犯之,則罪更加重一倍,可怕不可怕呢!你們試想一想,如果不能受持,勉強敷衍,實是自尋煩惱!據我思之:五戒中最容易持的,是:不邪淫,不飲酒;諸位可先受這兩條最為穩當;至於殺與妄語,有大小之分,大者雖不易犯,小者實為難持;又五戒中最為難持的莫如盜戒,非於盜戒戒相研究十分明瞭之後,萬不可率爾而受。所以我盼望諸位對於盜戒一條緩緩再說,至要!至要!但以現在傳戒情形看起來,在這許多人眾集合場中,實際上是不能如上一一別受;我想現在受五戒時,不妨合眾總受五戒,俟受戒後,再自己斟酌取捨,亦未為不可;於自己所不能奉持的數條,可以在引禮師前或俗人前捨去,這樣辦法,實在十分妥當,在授者減麻煩,諸位亦可免除煩惱。另外還有一句要緊的話,倘有人懷疑於此大眾混雜擾亂之時,心中不能專一注想,或恐猶未得戒者,不妨請性願老法師或其他善知識,再為重授一次,他們當即慈悲允許。
諸位!你們萬不可輕視三皈五戒!我有句老實話對諸位說:菩薩戒不是容易得的,沙彌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,無論出家或在家人所希望者,唯有三皈五戒,我們倘能得三皈五戒,那就是很好的了。因受持五戒,來生定可為人;既能持五戒,再說念阿彌陀佛名號,求生西方,臨終時定能往生西方極樂世界,豈不甚好。就我自己而論,對於菩薩戒是有名無實,沙彌戒及比丘戒決定未得;即以五戒而言,亦不敢說完全,止可謂為出家多分優婆塞而已這是實話。所以我盼望諸位要注意三皈五戒;當受五戒,應知於前說三皈正得戒體,最宜注意;後說五戒戒相為附屬之文,不是在此時得戒。又須請師先為說明五戒之廣狹;例如:飲酒一戒,不唯不飲泉州酒店之酒,凡盡法界虛空界之戒緣境酒,皆不可飲。殺、盜、淫、妄,亦復如是。所以受戒功德普遍法界,實非人力所能思議。
寶華山見月律師所編三皈五戒正範,所有開示多用駢體文,聞者萬不能了解,等於虛文而已;最好請師譯成白話。此外我更附帶言之:近有為人授五戒者於不飲酒後加不吸煙一句,但這不吸煙可不必加入;應另外勸告,不應加入五戒文中。
—— 擷取自網上《弘一大師演講錄 — 律學要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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